强行平仓:
1.期权交易者保证金不足。
这是由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决定的。只有当证券公司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或者客户保证金低于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风险控制标准时,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公司才进行强行平仓。
2.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通知会员或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即规定的时间足够会员或者客户将追加的保证金打入账户,否则,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公司不得以会员或者客户未追加保证金为由进行强行平仓。
3.应适度强行平仓。
所谓适度平仓,是指强行平仓的数量应与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不能超过应强平数量。强行平仓的目的只是为了补足期权交易者不足的保证金。故强行平仓的金额须与期权交易者所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大体相当。
4.应按规定的平仓顺序强制平仓。
关于平仓顺序,一般规则是:首先,应根据风险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平仓,即先平掉持仓亏损较大的合约,不足时再平亏损较小的或盈利的合约;其次,投机头寸先于保值头寸平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因强行平仓给会员或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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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3 09:36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