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它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4、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基金财产。
5、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所以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但是需要报备。欢迎详聊。
发布于2020-11-20 13:42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