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5日起实施)更新日期:2008-12-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发布于2017-7-10 15:2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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