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高管锁定股原则上也可以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 但是,融入方以高管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等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2)对于已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高管锁定股,需要按可转让额度解锁的,须待上述股份了结质押回购交易或解除质押登记后,融入方再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相应高管锁定股的额度内解锁。
发布于2015-10-22 10: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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