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发布时间:2016-11-3 16:43阅读:851
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要求。2015年4月,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同月,中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年修订)。为适应监管要求,现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整理,并供各位参考。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新旧规间的对比(节选较重大变化的内容)
1. 增加部分购回业务条款。部分购回业务是指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偿还部分融资本金,证券公司为此解除部分证券质押的业务方式。
2. 将违约处置原书面申请方式改为违约处置电子指令申报方式。
3. 增加使用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
4. 新增对质押期间债券赎回和兑付所得资金一并质押的规定,以及对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而增加的份额一并质押的规定。
5.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6. 明确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7. 新增标的证券准入标准,如要求对以下证券须审慎评估风险: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
8. 对于融出资金专用于新股申购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