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融资业务投资限制
发布时间:2016-2-16 10:45阅读:885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収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及流通股本的 10%;
(2)参不股票収行申质时, 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委托资产总值,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収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资管计划总资产的 30%,如被动超过,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觃定的比例内;
(4)投资于单只创业板股票, 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资管计划总资产的 10%;投资于全部创业板股票, 依买入成本计算, 不得超过资管计划总资产的 30%; 如被动超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5)不得投资于 S、ST、*ST 上市公司公开収行的股票,如被动持有,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完毕;
(6)不得主动投资权证,如被动超过,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完毕;
(7)投资于单只基金(账币基金除外) 、债券的比例,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资管计划总资产的 20%,且其持有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债券存续份额/存量的 10%;如被动超过,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8)不得投资与产品资产管理人、进取委托人等存在戒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収行的证券;
(9)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账、融资融券、分级基金的 B 类(次级)份额;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账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10)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正回质或进一步提高杠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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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