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易所股票的交易制度和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4 11:18阅读:803
北交所交易及退市制度常见问题详解
北交所交易及退市制度常见问题详解
北交所交易及退市制度常见问题详解
个人投资者参与北交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1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02
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机构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①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资产包含较宽泛,包含您在证券账户的现金资产、证券市值、现金理财(金腾通)、基金资产、理财资产、国债逆回购资产、限售股市值等;
②风险承受能力适配C4(中高风险承受)及以上(若您的风险测评已过期或您的基本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请您以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风险测评)。
③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时,知识测评分数需达到80分及以上;
④80周岁及以上客户暂不支持线上开通,(待系统支持后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营业部现场申请办理);
⑤若您已在我司开立新三板权限(基础层、创新层或精选层),则您自动享有参与北交所股票的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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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按征求意见稿)
01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02
北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北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北交所市场休市。
①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③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03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04
北交所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5
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06
北交所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即: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 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07
北交所股票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08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
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09
北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退市制度(按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北交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北交所可以规定对其他情形实施风险警示。
北交所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 15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北交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上市公司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公司股票自申请复核期限届满后的第 6 个交易日起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并于第 21 个交易日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提出复核申请,北交所作出维持强制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自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后的第 6 个交易日起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并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终止上市。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北交所对其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为“XX 退”。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条件或进入创新层条件的,可以转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公司板块,其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按相关规定办理。
01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二)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
(三)按照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02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03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 1 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04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