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门: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发布时间:2026-4-24 17:41阅读:68
人民财讯4月2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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