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外汇局警告并罚款
发布时间:2025-7-25 16:14阅读:70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发布京汇罚〔2025〕29号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行为类型涉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对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7.0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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