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5-5-18 13:32阅读: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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