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企业因“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被罚186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
发布时间:2024-6-27 14:01阅读:248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近日对一家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青汇罚决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受到严厉处罚。
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1号。该公司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中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外汇违规汇入境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包括: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金额18638995.5元,合计罚款金额为1863.89万元,没收金额为0.05万元。
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并将公开至2025年6月25日。
天眼查显示,青岛兴信昌成立于2021年6月,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注册地址是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法定代表人为孙守波。
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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