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原油期货时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发布时间:2022-11-22 10:07阅读:249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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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
准仓单、外汇资金、国债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除外汇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作
为保证金的,该资产的最大配比金额不超过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标准仓单
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其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标准仓单的市值按照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核算;
交存当日闭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 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受理时间:交存:9:00-15:00,21:00-02:30;提
取:9:00-14:30
外汇资金
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
外汇资金的市值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价 进行核算;
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受理时间:交存:08:00-15:00,20:15-02:30
(+1);提取:结算时统一办理
国债
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国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 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每次提交的国债面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国债的基准价取托管机构估值数据的较小值,能源中心每日结算时以前一交 易日该国债基准价的净价确定其市值;
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受理时间:交存:9:00-14:30;提取:9:00-14:30
注: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相关规则,详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结算细则》第六章。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