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异常交易及报备业务
发布时间:2022-11-22 10:00阅读:384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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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
能源中心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 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 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向能源中心报 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大户持仓报
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际控制关系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 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 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 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 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 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2)不如实报备实控关系,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将依据交易所违规处理细则处理。
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日内开仓量超限、程 序化影响交易秩序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 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 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商因做市产生的频繁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