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股权激励千万不能“假激励真输送”
发布时间:2022-6-1 10:03阅读:441
近日,上市公司仁智股份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名单,引发不少争议。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总裁、董秘和财务总监三人的股权激励合计占了总激励股份45.34%,按照1.82元/股的市场差价计算,三人分别获得激励的股权价值为728万元、655.2万元和655.2万元。
事态发酵之后,深交所5月30日对其下发关注函,其中不乏“灵魂式发问”。比如“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增长的营业收入贡献的利润能否覆盖股权支付费用?如覆盖不了,进行这样的股权激励的意义在哪里?”
事实上,稍加分析这份股权激励计划,都能发现不少吊诡之处。除了高管授予比例明显过高之外,考核目标也基本不具备挑战性——公司只考核营业收入,以2021年营业收入1.26亿元为基数,2022年营收达到1.51亿元就算达标,并且完全不管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是否亏损。公司以往的数据则显示,仁智股份归母扣非净利润从2015年到2021年之间中仅有2017年为正数,其余年份均为负数,归母净利润从2018年到2021年的四年中有三年亏损。
换句话说,仁智股份这波操作,确实有比较大的“以股权激励为名,行向三大高管定向输送利益之实”的嫌疑,这也就难怪深交所言辞直白,一点不留情面。
股权激励的本意,旨在进一步提升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实现管理团队和公司业绩的共赢,最终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监管层对此一直乐见其成,这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历次修订就能看出来。但显然,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都走歪了,成了一小部分人的福利,对业绩没有太多促进。这样不仅对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无益,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构成了实质的侵害。比如苏泊尔此前的“1元购股权激励”就曾经引发巨大争议,至于业绩门槛过低、行权条件过于宽松的现象,更是多不胜数。凡此种种,不得不引人深思,什么样的股权激励方案才是合理的?
在笔者看来,一份比较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至少有三个环节需要从严把关。首先,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不能重点偏向公司高管,应适度向业务骨干倾斜;其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不能过低,至少不应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零元购“、“1元购”更不应该出现;此外,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尤其是业绩考核门槛不能太低,且应当包括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个重要指标,只讲营收不谈利润是不应该的。
然而从现行的法规来看,这三个环节中其实并没有太多的限制,存在大量空白。加之现行的股东大会制约作用有限,大量的上市公司才得以各行其是,花活不断。笔者认为,除了及时以关注函的形式震慑上市公司外,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修订相关法规,堵上相关漏洞,尽可能确保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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