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2-2-21 21:43阅读:204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如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的具体要求,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根据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宜超过15%。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的具体要求,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告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强制平仓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的具体要求,当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根据这样一个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围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根据这个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投资人只是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一定要通过获得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来进行。另一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的一定是其结算会员,没有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这里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则是用自有资金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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