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布时间:2022-1-27 19:20阅读:840
就像刚入股市的朋友来说对于股权登记日是什么意思有疑惑是一样的,为什么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呢?因为基金的信息披露可以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防止信息滥用等等。基金的信息披露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分别是什么呢?下面详细的介绍。
第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和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和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
4.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5.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6.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地方证监局备案。
郑重声明: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以上仅供参考,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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