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推出中国版QE,但背后远不止这些
发布时间:2020-6-2 11:04阅读:393
打开APP 阅读最新报道
【正文】
昨天人行行官网按照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参见5月22日的报告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释放了哪些重大信息?)以及5月29日GWL常务会议的重点任务分工发布了三份政策文件和一个货币政策热点问答,即120号文、122号文和123号文,算是“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具体实践,在之前0.30万亿抗疫情再贷款和1.50万亿普惠再贷款的基础上,再次创设出两个再贷款支持工具(合计4400亿元),同时在其它方面提出很多具体和苛刻的要求。
一、整体政策精神与内涵分析(一)中国版QE无疑
1、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实际上是中国版量化宽松的思路,即人行会参照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的做法,创设出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2、美联储实施的QE其本质是由美联储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债券、ABS甚至权益资产并同步释放流动性的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导致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由今年3月的4.10万亿美元大幅扩表3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2万亿)至目前7.15万亿美元左右。
3、此次人行推出两个再贷款政策支持工具,虽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本质也是购买地方法人银行信贷资产、向地方性法人银行释放流动性并间接提供给小微企业的过程,因此将其剔除在QE之外的思路值得商榷。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两个政策工具实际上人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一个回购业务,即人行帮助商业银行进行短暂信贷资产出表、以低成本资金引诱商业银行拓展增量贷款。
(二)比较苛刻的扩表(承担风险和牺牲利差空间)
1、根据之前1万亿再贷款的要求,此次4400亿元的再贷款支持工具虽然具有价格上的显著优势,有助于降低地方法人银行的资金成本,但要求仍然比较苛刻,这对于本来就已经处于困境中的中小银行来说也算不上利好。并且考虑到信用风险仍然由地方性银行承担,因此从性价比上来看并不高,且4400亿元应该用不完(之前的1.80万亿再贷款也没有用完)。
2、一般情况下人行扩表,商业银行必然是加倍扩表,这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因此人行推出的再贷款政策工具均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增量扩表。具体来看人行购买信贷资产后,即会导致人行扩表(对商业银行债权增加)、商业银行存量缩表以及增量扩表;而商业银行从人行回购信贷资产后,导致人行缩表(对商业银行债权减少、商业银行存量与增量扩表的格局均形成。
不过昨天的三份政策文件其本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扩表的同时既不追求低风险(不像之前的同业业务扩表),也不追求甚至不追求利润(让利和通过MPA约束商业银行的利差),也即和之前的同业业务扩表完全不一样,这次扩表既是传统扩表(信贷资产扩表)、亦是高风险和低利差空间扩表。
(三)普惠小微企业会成为各家银行的激烈争夺点,且当前小微企业是安全的
1、在当前政策环境下,政策资源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可以争取低成本的政策资金方面),因此普惠小微企业会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争夺重点(可能谁也没想到普惠小微企业会成为香饽饽)。当然从中长期发展来看,虽然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和让渡部分利润空间,但我们认为地方性法人银行朝这个方向努力(大量积累客户)也是很有必要的,即需要朝着线上信用小微贷款以及走街串巷式的拓展客户并存的模式前进,并对分支行每天需要拓展的本地客户数提出非常具体的量化要求,这是转型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一种压力。
2、从口径上来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而《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将单户授信总额划分为四个区间,分别为(0,100]、(100,500]、(500,1000]、(1000,3000],应该说要求比较高比较细。
(参见2019年11月21日的报告如何服务小微?)
3、由于在各类政策的推动下,当前普惠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较为丰富,且政策支持明显,因此目前普惠小微企业是安全的,即其有超强的债务置换能力,基于此我们认为可以放心拓展。同时建议拓展时与零售业务(即小微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主)充分结合在一起。
(四)“激励性政策+强制性政策”的结合
这三份政策文件的内容多数已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体现。
1、122号文和123号文主要针对新创设的两个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问答对这两个工具给予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而120号文则提出更多具体和苛刻的定量与定性方面的要求,其中多数部分的要求非常苛刻。
2、两个货币政策工具的本质是中国版的量化宽松,且是激励性政策,表面上看不具有强制性政策(实际上享受到该政策会有很多苛刻的要求)。
3、120号文提出的要求基本均是强制性政策,即通过发挥人行(加强LPR与信贷利率之间的点差考核)、银保监会(小微金融企业服务监管评价)、财税支持以及资本市场支持(证监会)、融资担保等各种路径来强化商业银行服务小微金融的意识。因此激励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为一松一紧、一个鼓励和一个强制。
(五)政策是否有效果值得商榷
人行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其主旨是为了保就业,但之前的1.80万亿再贷款并没有用完,因此这次的4400亿元再贷款应该也不会用完。同时目前地方法人银行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二是风险较高,虽然前者已经通过永续债等政策给予支持,但是并不具有普适性,而后者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地方法人银行服务普惠小微企业的顾虑和制约因素并没有消除。
(六)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很具体、很苛刻
从政策导向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希望大中型企业更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以便商业银行可以腾出信贷资源给小微企业)。
2、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从房地产和融资平台腾出给小微企业。
3、拓宽中小微企业渠道,如推动中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债券市场信用融资、信用贷款融资与续贷、各类权益市场融资。
4、明确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金融债、申请再贷款以及转贷款获得低成本资金来支持小微金融服务。
5、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考核权重、降低利润考核诉求、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来加大小微金融服务力度。
6、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与LPR报价之间的点差纳入MPA考核进行利差约束。
7、对保险机构(提高普惠小微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比例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期货公司(提供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责任分担比例)提出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激励性政策诉求:如何理解122号文和123号文创设的两个货币政策工具?
人行创设了两个再贷款支持工具(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合计为4400亿元。
(一)4000亿元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1、人行的再贷款包括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等四大类,其中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包括支农支小再贷款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参见2020年2月8日的报告全面解析武汉疫情下的专项再贷款)
2、此次人行提供的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本质上是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即符合条件的地方性法人银行可以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向人行申请再贷款,也即意味着4000亿元的再贷款可以支持1万亿(4000亿元/40%)的新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
3、和之前3000亿元的低息抗疫再贷款和1.50万亿元低息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相比,本次4000亿元再贷款为零息和质押再贷款,本质上相当于人行给银行提供了一笔用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零息(如果理解无误的话)拆借资金,帮助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上的短期出表。
4、当然只有最近一个季度人行金融机构评级(属于宏观审慎的一部分)为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才可申请这一政策的支持。这里需要补充一个知识点(参见2019年11月26日的报告深入理解《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的重要性):
即人行自2017年开始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同时将评级结果较差的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2018年人行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评估(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合同部控制、资本管理、资产质量、市场风险、流动性、盈利能力、信息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等九大方面),并将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其中8-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并将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措施。
5、只有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才可以用于向人行质押再贷款政策的支持,且惠及的普惠小微企业需要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美联储的政策则明确其提供的流动性可以用于发放工资等用途)。
(二)400亿元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
1、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由之前的2020年6月30日再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这一政策预计将覆盖约7万亿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含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
2、鉴于地方性法人银行的压力和动力,此次人行提供400亿元再贷款资金用以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
具体来看,主要是人行通过SPV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也即我们理解其本质应是延期后的贷款利息压力由人行垫付承担,这一政策预计可支持延期贷款本金约3.70万亿,即银行以延期贷款本金的1%向人行申请再贷款支持(1%约为400亿再贷款/3.70万亿延期贷款本金)。
(三)两个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
1、均面向地方性法人银行,只要符合条件(需人行的金融机构评级达到1-5级)的地方性法人银行为普惠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或发放信用贷款,便可享受到这两个政策工具的支持,获得人行的零息再贷款资金支持。
2、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质押人行后,人行不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通过银行给企业),也不获取质押贷款的利息,因此只是相当于一类回购业务。
3、小微企业拿到资金后,既可以用于发放工资等内部经营,亦可以用来置换自身的存量高息贷款,因此这两类政策工具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有助于小微企业进行债务置换。
4、这两类政策工具的推出将会相应导致人行的资产负债表在短期内扩张,实际上是QE的具体体现。
以上两个政策工具表面上看并非强制性,而是激励性,即人行希望通过这两项政策(即提供零息资金)提高地方性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三、强制性政策要求:如何理解120号文?
和以上两个政策工具相比,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以下三个层面的强制性政策。
(一)对各类机构与资本市场均提出任务与要求1、全国性银行已有很高要求
以上两个政策工具没有提及全国性银行,因为全国性银行已有其它要求。具体来看如下:
(1)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五家国有大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2019年为30%)。
(2)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
2、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要在6月底前全部落实3500亿元转贷款
提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实际上也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但是考虑到政策性银行转贷款业务对中小银行来说性价比并不高(如仍算同业资金、利率无优势等),因此目前中小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
3、保险机构要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120号文明确要求保险机构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这实际上可以参照之前的一个政策文件来理解,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即在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的,承保倍数可提高到6倍。
4、期货公司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120号文明确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5、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支持力度
这个其实也是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金改11条举措的内容之一。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
(2)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对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来说,2020年要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同时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6、资本市场的融资、上市与挂牌支持
这里主要列示几个关键举措(实际上很多之前已经提到过)。
(1)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
(2)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疏通审批堵点,加快审批流程。
(3)推广私募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4)支持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5)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
(6)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二)非常值得关注的六个强制性要求1、银行贷款利率与LPR之间的点差要纳入MPA考核
120号文明确提出要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值得特别关注,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政策要求。
2、将信贷资源从房地产与融资平台等转移到实体经济领域
120号文提出,商业银行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这实际上和“推动商业银行向实体让利”是完全一样的直白说法,后续人行金融机构评级和银保监会现场检查未尝不会考虑这个问题,需要值得重视,之前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因制造业贷款压降而被处罚算是一个信号。
3、希望大型企业更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将信贷资源释放给小微企业
120号文明确提出希望大型企业能够更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以将信贷资源释放给小微企业。实际上在当前债券市场低成本融资的背景下,这一要求并不苛刻,而是一种趋势,大中型企业以及优质企业的银行脱媒趋势将是非常明确的。
要知道参照其它经济体的经验,大中型企业以及其它优质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达到融资目的,而零售客户和小微企业则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来融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美国和日本虽有LPR但却不具有普适性(因为其LPR主要适用于零售客户融资和小微企业融资)的原因。
4、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提高普惠金融的内部考核
(1)120号文明确提出要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同时还提出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
(2)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3)要求商业银行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降低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以及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
5、大幅增加小微信用贷、首贷、续贷,提高不良容忍度
(1)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
(2)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
(3)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
(4)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5)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6、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修改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应提供担保的规定
(1)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这个是金改11条举措之一(参见2020年5月27日的报告如何理解“金融委拟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事件?)。
(2)120号文提出要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以便利推动小微企业获得信贷。
【完】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任博宏观论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文章转自和讯网 投资者据此操作 风险请自担!!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https://static.cofool.com/licai/Home/image/counselor/read-y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