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2日晚间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融资融券(两融)合约展期、监管底线、投资者参与资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1、《征求意见》规定,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解:此前的管理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不得展期,而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上证所《交易细则》则明确,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过,交易所尚未对展期的次数作出明确规定。解: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发布于2017-8-16 20: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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