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1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因触及第14.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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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2-8 13:57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