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交易对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监管要求约定优先股份补偿,股份不够再用现金补足;非关联交易对方,可在补偿协议中自主约定优先顺序**。
1. 核心规则
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主体,法定要求**先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现金补偿**。重组上市项目股份补偿比例还有额外硬性要求。
不属于上述关联主体的市场化并购,可自由约定,可约定现金优先、股份优先,或者二者并行。所有顺序安排都需要写进业绩补偿协议,作为交易文件。
2. 业务限制
股份补偿只能使用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已减持、质押数量不足时,缺口部分启动现金补偿。协议约定的顺序优先级高于默认安排,方案要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减值测试补偿同样遵循协议约定的补偿顺序。
3. 功能特点
强制关联方股份优先,目的减少现金兑付风险,用股份回购注销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非关联方放开自主约定,兼顾市场化交易谈判空间。
4. 区分要点
控股股东 / 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重组:**必须先股份、后现金**;
其他市场化并购交易:双方协商,可自行约定补偿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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