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我司开户可享受成本价佣金和贴心服务!加我微信帮你申请!还有更多专业服务等你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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