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券商**完全有权自主对低流动性两融标的下调担保品折算率**,该操作有交易所规则明确授权,属于券商常规自主风控行为。
(1)监管规则法定授权依据
沪深北交易所两融细则明确要求:券商必须根据证券**流动性、价格波动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做动态、差异化管理;交易所仅设定各类证券折算率**最高上限**(普通 A 股最高 65%、蓝筹成分股最高 70%),只限制券商不能上调突破上限,向下调低无强制底线约束,券商可自主裁量执行上海证券交...。
(2)低流动性标的下调的实操执行方式
日均成交额持续低迷、换手率极低、长期无量横盘、成交深度不足的个股,券商会梯度下调折算率:从基准 65% 逐级降至 40%、20%,流动性极端枯竭时可直接下调至 0%;调整可分为每周定期批量重估,也可单日临时紧急下调,次一交易日生效执行。
(3)下调后对账户的实际影响
仅影响**保证金可抵扣额度**,无法再用该股撬动新增融资、融券开仓;股票市值依旧全额计入维持担保比例,不影响原有存量两融合约计息、卖券还款操作;同时券商也可同步限制低流动性个股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账户。
(4)不可自主调整的刚性红线
ST/\*ST 股、退市整理期股票、静态市盈率亏损或超 300 倍个股,交易所强制折算率为 0,券商无需二次下调;券商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划定的品类上限,也不能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
(5)风控底层逻辑
低流动性个股股价容易大幅异动,且风险触发后难以盘中卖出平仓,下调折算率压缩杠杆空间,避免担保品快速减值引发大面积追保、强制平仓风险。
总结:低流动性标的属于券商自主风控调整范畴,可随意向下调低甚至归零折算率,仅受交易所折算上限与强制归零标的两条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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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27 16:4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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