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票的个税处理,核心规则是"A股流通股转让免税,限售股转让按 20% 征税",但具体到新三板、沪港通、境外股票等场景还有各自规定。下面分情形说清楚。
一、A股流通股: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所取得的转让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当前个人买卖 A 股流通股(二级市场正常买卖)不需要缴纳个税的直接依据,执行至今。
注意:免税范围是"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如果是限售股(即使后来解禁了),仍按限售股规则征税,不是按这条免税。
二、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20%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限售股的范围包括:
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这些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新股限售股: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IPO 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
其他:个人从机构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继承/家庭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限售股、吸收合并/分立中转换的限售股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 − 限售股原值 − 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限售股原值: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无法提供完整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即相当于按转让收入的 85%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优先原则:如果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和该股流通股,转让股票时视同先转让限售股,这部分按规定征税;超过限售股数量的部分,才适用流通股免税政策。
征收方式:证券机构预扣预缴 + 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 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
⚠️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的纳税地点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不再是开户券商所在地)。纳税人应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逾期不再办理清算,已预扣预缴的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新三板股票:区分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股票类型;个税处理
非原始股(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及孳生的送、转股);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原始股(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挂牌前后孳生的送、转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 征税
四、沪港通、深港通:港股转让差价暂免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五、境外股票(非沪港通/深港通渠道):需缴 20%
居民个人通过自有资金账户直接在境外市场买卖股票(如美股、港股直投等)取得的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按 20% 缴纳个税,且需自行申报。同一年度内的盈亏可以互抵,但不能跨年弥补。
唯一享受免税的境外股票通道是沪港通、深港通,其他境外股票交易均无免税优惠。
六、非上市股权转让:按 20% 征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未挂牌的股份公司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20% 征税。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股权原值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确认,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原值。
归纳一下关键区别:
二级市场买卖 A 股流通股 → 免税
转让 A 股限售股 → 20%
新三板非原始股 → 免税;原始股 → 20%
沪港通/深港通买港股 → 免税(至 2027 年底)
其他渠道买境外股票 → 20%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 20%
如果你具体在操作某类股票转让(比如限售股减持、新三板原始股退出),可以告诉我场景,我帮你把计算方式和申报流程捋细。
发布于2026-7-23 17:20 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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