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负债存续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现金红利、红股等权益,按交易所规则归证券公司所有。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后,证券名义持有人为券商,权益自然归属券商,这是两融业务的核心约定。
投资者需对相关权益作出补偿,派发现金红利时,券商从信用资金账户扣除等额资金;派发股票红利时,相应增加投资者融券负债。配股、增发等优先认购权也归券商,投资者需按合同约定补偿。
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属投资者,与融券规则相反。融券权益归属的设计,是为匹配 “权随券走” 原则,平衡券商出借证券的风险,维护两融业务风控闭环
发布于10小时前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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