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简言之,”因此,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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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8-23 20:21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