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的规定,超募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如下:①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②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③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④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发布于2021-8-16 10:16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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