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开立期货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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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但是,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允许股票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参加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可以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可以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一定要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不允许的交易行为,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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