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增股东中有做市商,发行人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前,应督促做市商股东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时,应将做市商股份托管在做市专用托管单元上,并确保股转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明细表》中是否是做市商一栏填写的是“是”。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出具的登记结果文件中将包括做市商证券持有信息,以供发行人在股转公司办理后续与做市相关的手续。请发行人特别注意,如未将做市股份登记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及做市专用托管单元上,将导致做市股份在公告的可转让日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后果严重。
发布于2021-3-1 16:02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