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发布于2021-1-6 11:32 成都
发布于2021-1-6 11:32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