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
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
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
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布于2014-9-15 15:14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