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确实有义务对融资融券投资者进行教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必须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此外,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这些规定明确了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义务,以确保投资者对相关业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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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2-10 12:24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