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3、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最新价与证券公司行情系统揭示的最新价存在时间差,因此客户在申报融券卖出指令后,应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检查该指令是否已被证券交易所主机接受。
发布于2020-6-19 14:01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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