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集合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④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每日5次),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②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③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④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发布于2020-4-10 10:16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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