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原来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罚金数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二是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
发布于2020-2-26 14: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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