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市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一)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四)本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随父母一起居住,且其父母任一方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
发布于2024-4-28 08:43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