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基础资产不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双方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
(4)现金流转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金融期权交易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在对冲或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盈亏取决于标的价格变动的幅度。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的潜在亏损和期权出售者的潜在盈利都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
发布于2019-10-10 15:56 南京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