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保该项的,必须是本市户籍人员。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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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4 12:22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