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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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介绍?

叩富问财 浏览:422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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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两全保险产品不仅支持常见的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还有投保人豁免,另外支持保单质押贷款的权益。


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19、20、21、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二)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如果您近期想购买保险,又担心遇到坑,可以在线添加我的微信,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我们将会为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发布于2023-9-7 14:49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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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介绍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0周岁;

2.保险期间:可选保至25岁或保至30岁;

3.缴费期间:可选3年交、5年交、10年交;

4.犹豫期:15天;

5.保险责任:

(1)生存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50%基本保额;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基本保额;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给付500%基本保额;

(3)身故保险金:可赔160%已交保费;

(4)投保人豁免保费:缴费期间,若投保人因为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身故,则保险合同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0周岁;

2.保险期间:可选保至25岁或保至30岁;

3.缴费期间:可选3年交、5年交、10年交;

4.犹豫期:15天;

5.保险责任:

(1)生存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50%基本保额;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则每次可给付基本保额;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给付500%基本保额;

(3)身故保险金:可赔160%已交保费;

(4)投保人豁免保费:缴费期间,若投保人因为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身故,则保险合同剩余保费可无需再继续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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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9-7 20:23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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