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重组停牌的事由被压缩。停复牌指引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停牌,即除涉及发行股份外,筹划其他类重组事项不予停牌。同时,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的停牌,即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再停牌。
其次是重组停牌期限被大幅压缩,从原来的以“月”计算,到如今以“日”计算。根据原停复牌规则,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五个月。而新的停复牌指引显示,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不过,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其三,对于信息披露确定性的要求提高了。由于原规则允许的停牌时间较长,因此原停牌期间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体现以月为进度的分阶段披露。例如,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一个月内披露预案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对方类型、交易方式、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等三方面;停牌两个月内无法披露的,需增加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交易方式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尽调情况等内容,同时需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等。而新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
发布于2018-11-22 17:13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