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另外,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如果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发布于2018-11-22 13:23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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