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3、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5、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
发布于2018-11-22 11:13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