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看完的第一感觉是很惊讶。”一位幼教领域从业者慨叹。
有分析认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的内容可以看做是对此前《新民促法》中关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制度的延展与补充。
但“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部分则会与已经上市或是即将上市的包含幼儿园教育的教育集团息息相关。
根据这部分内容,未上市的教育集团将不得不剥离民办园资产以作为上市条件,而已上市的教育集团将明确不再可能兼并幼儿园。这也就意味着,不选择普惠园的民办园,可以做连锁园也可以做营利性,但将无法再与资产证券化有任何关系。
发布于2018-11-20 17:1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