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投资者申请“一类交易权限”应当符合:(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的,须出具最近年度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提供经审计的验
股转业务资报告(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2、机构投资者申请“二类交易权限”应当符合:(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的,须出具最近年度内审计的财务报表(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提供经审计的验资报告(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3、机构投资者申请“三类交易权限”应当符合:(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的,须出具最近年度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提供经审计的验资报告(载明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由机构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盖章确认)。
发布于2020-9-16 10:19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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