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第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五,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对于净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六,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数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发布于2018-11-19 14:21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