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五条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发布于2018-11-19 10:40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