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自然人持有原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这意味着自然人持有的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必须进行交割或者进行强制平仓。
2.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是1月份,那么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将是12月份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如果12月份的倒数第3个交易日是12月28日,那么最后交易日将是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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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8-10 08:17 株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