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投资者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账户有以下情形时会被强制平仓:
1、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延期前提下合约有效期限为180天),下一交易日开盘即强平。
2、维持担保比例不符合规定:
(1)信用账户无科创板股票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时:
维持担保比例T日收盘清算低于130%,T+1日清算未提高至130%(含)以上,T+2日开盘被强平,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
(2)信用账户有科创板股票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时:
1)维持担保比例T日清算后低于130%且不低于直接平仓线110%,T+1日清算后未补到130%以上的,T+2日起开始平仓处置;
2)直接平仓线110%,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清算后低于直接平仓线的,有权于T+1日起开始平仓处置。
3、新开两融产品户,T日收盘清算后低于140%,T+1日清算未提高至140%(含)以上,T+2日开盘即被强平,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60%。
信用账户强制平仓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请保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哦~
1、被强平的客户的违约记录将计入公司建立的客户信用档案,同时违约信息将上报沪深交易所,各券商可查询客户在全市场开展融资融券的违约信息。
2、被强平后,公司将启动信用重检,对于信用评分不足60分的客户将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首次平仓后客户可通过补充资信材料(具体请咨询营业部)使信用评分恢复至60分以上,申请解除限制。
3、被公司两次平仓后,公司将取消客户融资融券资格,同时将不会受理其约定购回、股票质押等业务的申请。
4、对于被强制平仓前,曾积极配合处置账户风险的客户,可提交取消恶意违约记录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计入信用档案。
发布于2023-7-4 16:56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