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或变现方式:前者只能在发行期认购,不能上市流通,但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前兑取,而且可以用来办理质押贷款以变现,后者可以上市流通,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
二、到期前变现的收益预知程度:前者在发行时就对提前兑取条件进行了规定,即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是可以预知的,投资者无论是持有到期还是提前兑取,都不必承担利率变动风险。后者如果持有到期,则获得到期收益,但如果未到期在二级市场变现,就可能遭遇卖出价低于买入价的情况,就得承担价差损失,甚至遭遇亏本。当然也有可能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这样不但得到相应期限的利息,还能获得价差收益。
三、发行利率确定机制:前者是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后者则是根据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
四、发行对象:前者只限个人购买,后者个人和机构都可购买。
五、购买渠道:前者可到首批试点代销银行的各网点购买,后者可到开办了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银行或证券公司购买。
发布于2018-8-20 15:17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