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干部可以买股票,但是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规定》明确了7类严禁行为,并对4类人员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提出限制性要求。
二是准确把握7类严禁行为。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是准确把握4类限制性人员。《规定》对以下人员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进行了限制:(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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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26 09: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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