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类即中金公司,其历史沿革较久、股东成份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设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GIC等4家投资方,2015年于香港上市后引入公众股东。
第2类合资券商的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所设在港中资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与光大证券。
第3类合资券商的股东均为美国、欧洲地区的大型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于2004-2011年期间批设,包括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与东方花旗证券等6家。
第4类合资券商依据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设立,股东均为港、澳资机构,于2016年3月后批设,包括申港证券、华菁证券、汇丰前海证券与东亚前海证券等4家。
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意义
放宽证券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瑞银证券此次获批成为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标志着我国证券行业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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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4 13:32 北京